賠償金可以開增值稅發(fā)票嗎?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賠償款.如果是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則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銷售方應將獲得的此賠償款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yè)外收入處理.
二、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銷售方需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與所銷售的貨物一同確認收入,適用相同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賠償金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開增值稅發(fā)票的,這意味著不是所有的賠償金都可以用來開具增值稅,為此,大家要分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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