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客戶贈送的禮品可否進項抵扣?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項目 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 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 消費。”第(六)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發(fā)生的進項不得抵扣。”員工出差報銷的車費、飛機票屬于旅客運輸服務,進項不得抵扣。
所以,企業(yè)購買禮物贈送給客戶屬于交際應酬費,發(fā)生的進項也不得抵扣。
但是,如果是將帶有企業(yè)logo的禮品作為 宣傳品贈送給客戶則需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相應地,外購發(fā)生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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