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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fā)票?

2022-09-30 07:28     來源:中國會計網     

企業(yè)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fā)票?
 

企業(yè)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fā)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 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 計算!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 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 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 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 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 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范圍,應當作為銷 售額的一部分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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