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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價銷售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2022-06-08 06:18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低于成本價銷售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低于成本價銷售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工業(yè)及商業(yè)企業(yè)銷售商品時,對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同時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如果無正當理由的低于成本價銷售,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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