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的出租行為應不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據此規(guī)定,只對轉讓的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不轉讓的不征稅.房地產的出租,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fā)生房地產的產權轉讓,不應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三、(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房地產的出租行為應不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