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相關規(guī)定?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