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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2019-11-22 16:51     來源:中國會計網     
  一、事項名稱:
 
  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二、業(yè)務描述:
 
  符合代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十九條
 
  四、辦理材料:
 
  一.《代開增值稅發(fā)票繳納稅款申報單》3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轉讓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權屬資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不動產合同、協(xié)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1)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
 
  五、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7.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業(yè)、證券業(yè)、信用卡業(yè)和旅游業(yè)企業(yè),向代理人或經紀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經紀人統(tǒng)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8.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yè)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9.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稅人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可憑已代開發(fā)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fā)票處理;納稅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0.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不征增值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時,可以免征增值稅。
 
  11.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2.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13.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需要使用發(fā)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第三聯。
 
  14.銷售不動產,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應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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