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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收取運輸費開票問題

2018-07-17 11:12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問:我給客戶發(fā)送材料時,支付了運輸費,客戶同意承擔此運輸費,但需要我們開發(fā)票才能支付,請問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開票?(但我們?yōu)榉沁\輸經(jīng)營單位)可否在銷售發(fā)票上以“運輸費”項目開17%的稅率開具?如不行,應該怎以開票?    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因此,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價外費用應由銷售方并入銷售額開具發(fā)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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