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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正式發(fā)布 個稅匯算清繳指引看這里

2020-01-02 16:07     來源:中國會計網     

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豆妗穼{稅人關心的包括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以及在什么時間、以哪些方式、通過什么渠道辦理年度匯算等內容都進行了明確。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fā)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個稅匯算清繳,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fā)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jié)作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預繳稅額大于全年應納稅額,就要退還給納稅人。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xù)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fā)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細化明確了免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根據《公告》,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此外,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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