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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稅問題

2018-10-08 10:25     來源:新華社      作者:新華社
  10月3日電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y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xié)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由于范冰冰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F(xiàn)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進行問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guī)范影視行業(yè)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并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yè)及相關從業(yè)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xiàn)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qū)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jù)不同情形依法依規(guī)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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