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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解讀《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

2018-08-17 16:2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
  原標題為: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xiàn)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為確保稅務機構合并后稅務檢查工作順利開展,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檢查,統(tǒng)一稅務檢查證件管理,稅務總局制發(fā)了《辦法》。
 
  二、稅務檢查證件的申領、核發(fā)主體
 
  本《辦法》對稅務檢查證采取分級管理。稅務人員因崗位職責需要辦理稅務檢查證時,由其所在單位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核實基礎信息后,填報稅務檢查證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辦證申請、稅務檢查證印制工作。
 
  三、稅務檢查證件的使用要求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嚴格依法行使檢查職權,并為被檢查人或其他當事人保守秘密。稅務檢查證只限于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涂改。
 
  四、稅務檢查證件的換發(fā)
 
  《辦法》取消“稅務檢查證每五年統(tǒng)一更換一次”的規(guī)定,明確了稅務檢查證換發(fā)情形,即稅務檢查證嚴重損毀、無法使用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換發(fā),并在辦理換發(fā)手續(xù)時交回原證件。
 
  五、稅務檢查證件的定期審驗
 
  除臨時稅務檢查證外,對稅務檢查證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每兩年審驗一次,由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審驗工作。
 
  六、《辦法》的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啟用新式樣的稅務檢查證。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fā)的尚在有效期內(nèi)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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