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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

2018-08-06 18:1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董碧娟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明確了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目前的營改增政策規(guī)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據(jù)部分學校反映,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境外教育機構自境內學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現(xiàn)行規(guī)定不明確。”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公告》中明確,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樣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公告》也明確了關于因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買入價確定問題。據(jù)了解,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別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確定原則。其中,因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據(jù)地方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處于非正常上市狀態(tài),比如因業(yè)績未達標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暫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資產重組而實施停牌。”該負責人說。

  針對上述情況,本次《公告》中明確,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號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后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以后,對拍賣行取得的手續(xù)費收入,已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結合政策調整變化情況,本次《公告》中明確,停止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xù)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的計稅方法及后續(xù)機器設備維護保養(yǎng)服務的適用稅率如何確定?對此,《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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