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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金享個稅優(yōu)惠

2018-06-04 18:5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李麗輝、吳秋余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lián)合發(fā)布通知,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7月1日起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可享優(yōu)惠。

  通知明確,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fā)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guī)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xiàn)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guī)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F(xiàn)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xiàn)金。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享受稅收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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