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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與建設體制改革的工作意見

2019-01-16 15:0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與建設體制改革的工作意見

津政辦發(fā)[2018]71號     2018-12-31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按照規(guī)劃引領、市區(qū)統(tǒng)籌、高效便捷、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與建設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代征制度

  (一)本市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包括與出讓或劃撥地塊相關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

  (二)建立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在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前,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區(qū)人民政府,共同會商確定土地儲備項目規(guī)劃范圍及指標、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代征范圍和建設內容及標準、經濟可行性測算和項目完成時限等內容。具備可行性的項目,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三)土地整理單位嚴格按照土地儲備計劃,在地塊出讓或劃撥前同步完成相關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用地的收儲和整理,包括地上物拆除、樹木和設施的遷移以及地下各類管線的遷改等,并完成土地權屬注銷工作。

  二、完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體制

  (一)為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fā)建設,包括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氣、路燈、綠化、交通設施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由土地整理單位按照各專項規(guī)劃及工程建設標準對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進行深化,編制工程預算,按成本審核程序審定后納入整理成本,并按建設程序組織建設。電力、通訊、供熱管線及設施由專業(yè)管線單位自行投資、同步實施。

  (二)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在組織編制或審定地塊出讓或劃撥方案時,地塊應達到完成市政配套基礎設施代征用地的拆遷騰退、確定市政配套工程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等條件,在確認滿足條件后方可出讓或劃撥。

  三、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政策

  (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全面取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業(yè)、保障房等項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組織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項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新建項目供熱工程實行市場化,由開發(fā)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協(xié)商制定供熱方案并支付相關費用。

  (三)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出讓或劃撥的需按基金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原政策執(zhí)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簽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合同和供熱工程配套合同的建設項目繼續(xù)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約定繳納配套費,工程按原渠道組織實施。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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