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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2018-11-26 10:2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2018-09-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資源稅征收管理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以下簡稱《規(guī)程》),結合全省資源稅征管實際,現對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納稅期限

  我省范圍內開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產井礦鹽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開采或者生產其他應稅產品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可為1個季度。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二、關于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和計稅方法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石灰石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石灰石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無法按《規(guī)程》第五條前四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其計稅價格的,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其計稅價格:

  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熟料銷售價格×石灰石價格折算系數。

  前款所稱熟料是指用石灰石后續(xù)加工的非資源稅應稅產品。石灰石價格折算系數暫定為0.18。

  當期石灰石資源稅應納稅額=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當期石灰石銷售數量(包括視同銷售數量)×石灰石資源稅稅率。

  三、關于井礦鹽資源稅征稅對象和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規(guī)定,我省井礦鹽的征稅對象是固體形態(tài)的氯化鈉初級產品。納稅人通過水溶開采方式將地下巖鹽溶化后抽取上來的鹵水,經蒸發(fā)、結晶產生的固體形態(tài)的鹽(俗稱潮鹽或工業(yè)濕鹽),是我省井礦鹽的征稅對象。

  前款所稱鹵水,是井礦鹽生產過程的中間產品,納稅人直接銷售鹵水的,應換算成固體形態(tài)的鹽,并按下列公式計算繳納資源稅:

  當期應納稅額=潮鹽或工業(yè)濕鹽的銷售價格(元/噸)×鹵水的銷售數量(立方米)×井礦鹽產生系數×井礦鹽資源稅稅率。

  我省井礦鹽產生系數暫定為0.25(噸/立方米)。

  納稅人當期不能取得潮鹽或工業(yè)濕鹽銷售價格,或者申報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規(guī)程》第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計稅價格。

  四、關于稅收優(yōu)惠的辦理

  我省享受資源稅稅收優(yōu)惠的納稅人,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減稅或者免稅情形外,應按規(guī)定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并將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p>

  五、其他事項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規(guī)程》規(guī)定和本公告要求,建立減免稅后續(xù)管理制度,加強對資源稅減免企業(yè)的跟蹤管理。如發(fā)現納稅人有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理解和執(zhí)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認真貫徹《資源稅征收管理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年第13號,以下簡稱《規(guī)程》),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保障資源稅改革順利實施,《公告》對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Y源稅納稅期限規(guī)定進一步優(yōu)化

  《規(guī)程》第十五條規(guī)定,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明確納稅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根據我省資源稅征管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應稅礦產品價格波動因素,《公告》明確對開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產井礦鹽的資源稅納稅人繼續(xù)實行按月申報,開采或者生產其他應稅產品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可為1個季度。

 。ǘ┖侠泶_定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

  《規(guī)程》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為方便征管,簡化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告》根據《規(guī)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明確了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即可按照熟料的銷售價格折算,并暫定價格折算系數為0.18。

  (三)明確我省井礦鹽資源稅征收對象,統一計稅方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規(guī)定,氯化鈉初級產品是指井礦鹽、湖鹽原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和海鹽原鹽,包括固體和液體形態(tài)的初級產品。目前,我省境內的井礦鹽是通過水溶開采方式開采地下巖鹽經加工制成的鹽,其原始形態(tài)是固體形態(tài),而非天然鹵水,因此,我省井礦鹽的征稅對象應是固體形態(tài)的氯化鈉初級產品!豆妗方y一明確我省范圍內的井礦鹽以固體形態(tài)的氯化鈉初級產品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的鹵水(井礦鹽生產過程的中間產品),應換算成固體形態(tài)的氯化鈉初級產品繳納井礦鹽資源稅,并暫定井礦鹽的產生系數為0.25(噸/立方米)。

  (四)對資源稅優(yōu)惠備案方式進一步優(yōu)化

  《規(guī)程》第十四條規(guī)定,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增加報送資料,同時改進資源稅優(yōu)惠備案方式,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的方式,并將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根據?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規(guī)程》的要求,《公告》對資源稅優(yōu)惠備案方式進行了優(yōu)化。

 。ㄎ澹豆妗肥┬袝r間

  《規(guī)程》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改進資源稅優(yōu)惠備案方式,同時考慮到納稅期限規(guī)定的優(yōu)化,以及對井礦鹽征稅對象進行了明確,部分納稅人資源稅計稅方法有所改變,為方便納稅申報和稅收征管,所以《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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