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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浮梁縣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11-16 11:57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浮梁縣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浮梁縣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20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fā)〔2018〕17號)有關規(guī)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guī)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原浮梁縣國家稅務局、浮梁縣地方稅務局依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分別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分別經浮梁縣國家稅務局、浮梁縣地方稅務局依法行政工作專題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浮梁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fā)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浮梁縣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3年7月1日浮梁縣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1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我縣范圍內買賣存量房的納稅人對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地稅機關進行調整和地稅機關依本辦法進行處理的行為。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我縣范圍內買賣存量房的納稅人對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和稅務機關依本辦法進行處理的行為。第三條 成立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領導小組,負責對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地稅局局長擔任,分管局長擔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成員由二手房交易窗口、征管、監(jiān)察、稅政等股室負責人組成,稅政股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第三條 成立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領導小組,負責對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小組組長由縣稅務局局長擔任,分管局長擔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具體管理財產行為稅業(yè)務的股室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成員由二手房交易窗口、征管、監(jiān)察、法規(guī)、稅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五條 納稅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應及時填寫《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附件1),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地稅機關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購房合同、原契稅完稅證明、房屋銷售合同、房地產評估機構價格評估證明等)。第五條 納稅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應及時填寫《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附件1),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購房合同、原契稅完稅證明、房屋銷售合同、房地產評估機構價格評估證明等)。第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相關材料并最終確定計稅依據,以《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書》(附件2)形式通知申請人重新確定的計稅價格。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由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相關材料并最終確定計稅依據,以《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書》(附件2)形式通知申請人重新確定的計稅價格。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由浮梁縣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第八條 對主管地稅機關最終確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確定計稅價格。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是在地稅機關備案并具有評估資質的。第八條 對主管稅務機關最終確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確定計稅價格。第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高于或等于地稅機關評估系統(tǒng)評估價的,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評估價格低于地稅機關評估系統(tǒng)評估價的,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由地稅機關承擔。第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高于或等于稅務機關評估系統(tǒng)評估價的,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評估價格低于稅務機關評估系統(tǒng)評估價的,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浮梁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稅務總局浮梁縣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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