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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8-16 10:34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7-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依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份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濟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濟國稅公告2014年第2號)第一段修改為:“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決定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我市適用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jiān)督,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第一條修改為“一、本次公開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是濟南市稅務機關實施或受理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

  第二條修改為“二、全市稅務機關不得在本公告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明放暗收等行為。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對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三條修改為“三、全市稅務機關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積極優(yōu)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正文中“附件:濟南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修改為“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解讀和附件做相應修改。

  二、將《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號)第一條第二段修改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應按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或備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依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對涉及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對部分涉及機構改革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是稅務機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對涉及稅務機關名稱變更的2份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將文件中的“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等涉及國稅、地稅名稱的文字進行了修改或刪除。例如將“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將“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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