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gòu)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為推進桂林市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gòu)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掛牌成立,并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以新機構(gòu)名稱開展工作。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印章,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稽查局印章。
二、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掛牌后,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jié)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檢查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jié)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四、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guī)定發(fā)布施行前,暫按原規(guī)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gòu)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需要向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guī)定需要在原桂林市國家稅務局、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xù)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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