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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8-08-03 10:23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jù)《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fā)[2006]136號)第一條規(guī)定,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比例為1%。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規(guī)定,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對現(xiàn)行有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地市級地方稅務局不能授權各縣(市)局確定核定征稅的具體比例!冻V菔械胤蕉悇站洲D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稅發(fā)[2006]85號)的第二款內(nèi)容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2014年,《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常地稅規(guī)〔2014〕3號)對該文件的第二款明確了失效廢止。該條款廢止之后,武進、金壇、溧陽也相繼廢止了相關文件,但住房轉讓1%的核定征稅率目前沒有文件依據(jù)。因此,在國地稅機構合并之際,按要求對文件進行重新清理,對常地稅發(fā)[2006]85號文件全文廢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規(guī)定,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nèi)確定核定征收比例,鑒于全省大部分地區(qū)的核定征收率為1%,我市市區(qū)也一直執(zhí)行1%的核定征收率,為維持該項政策的統(tǒng)一性和一貫性,本次公告重新明確全市的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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