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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07-30 10:27     來源:中國會計網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工商發(fā)[2016]75號         2016-8-3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服務地方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工商總局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個字[2015]4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是指登記機關依申請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時簡化登記程序;或者是對具備特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注銷。

  第三條 黑龍江省轄區(qū)內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辦理簡易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本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實施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層分局(所)實施簡易注銷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主動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辦結。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繳回的,由經營者在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中注明,并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登記機關在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其營業(yè)執(zhí)照作廢。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視為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簡易注銷:

  (一)連續(xù)兩年未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登記依法被撤銷或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被吊銷的;

  (四)不在登記經營場所經營或經營場所不存在,未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xù)的;

  (五)登記機關收到有關行政機關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滿的通知后,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當事人逾期未辦理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簡易注銷,登記機關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調查核實。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材料;

  (二)催告注銷。登記機關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應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以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限其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三)決定注銷。對催告注銷逾期仍不辦理且未提出異議的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審核表》,直接注銷登記;

  (四)公告送達。對決定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應制作《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決定書》,并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送達當事人及其相關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材料歸檔。簡易注銷完成后,登記機關應將有關材料歸入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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