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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安徽省清稅注銷管理辦法 [試行]》的公告

2018-07-30 10:27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安徽省清稅注銷管理辦法 [試行]》的公告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2-28

  現(xiàn)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的《安徽省清稅注銷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8日

  安徽省清稅注銷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清稅注銷管理,夯實稅收征管基礎,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公布)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稅是指稅務機關對申請清稅注銷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核實其申報納稅情況、稅款繳納情況的活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還應當核實清稅注銷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等。

  第三條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清稅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清稅注銷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則,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xié)同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切實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shù)街鞴芏悇諜C關納稅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清稅注銷:

  (一)因解散、破產(chǎn)、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二)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終止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四)住所、經(jīng)營地點跨省轄市變動的;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六)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七)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經(jīng)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八)其他需要申請辦理清稅注銷的情形。

  第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清稅注銷,應當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請:

  (一)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提出;

  (二)按規(guī)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四)跨區(qū)域遷移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遷出前提出;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提出;

  (六)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經(jīng)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第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清稅注銷前,應當分不同情形辦結以下事項:

  (一)辦理各稅種(含基金費)的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清稅注銷的,應當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二)依法需要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清算的納稅人應當辦理相應稅種清算;

  (三)結清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退(免)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查補稅款、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總分機構納稅人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六)納稅人跨區(qū)域經(jīng)營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結清經(jīng)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填報《經(jīng)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七)存在尚未處理違章記錄的,應當?shù)竭`章行為處理部門辦結違章事項;

  (八)其他需要辦結的事項。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結上述事項后,根據(jù)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發(fā)票領用簿》、未驗舊的發(fā)票、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及稅控專用設備;

  (二)依法需要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及附表;

  (三)依法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納稅人適用)》;

  (四)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定注銷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五)非居民企業(yè)應當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破產(chǎn)企業(yè)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破產(chǎn)終結裁定書、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報告。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有關報送資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資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后,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向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

  (二)報送的資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當場更正;

  (三)報送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未辦結事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先辦結有關事項后,再提出申請;

  (五)拒不更正或補正申請資料的,決定不予受理;

  (六)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條受理或不予受理清稅注銷申請,均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一條 納稅服務部門受理清稅注銷申請后,應當制作《清稅申報表》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字確認,并繳銷其有關證件及其未使用完的發(fā)票、稅控專用設備,對結存發(fā)票進行驗舊處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清稅應當先進行書面審查。對經(jīng)書面審查發(fā)現(xiàn)疑點的,應當進行調查巡查。

  第十三條開展調查巡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稅收執(zhí)法人員共同實施,并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十四條調查巡查應當制作《納稅人涉稅事項調查表》,并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人員簽字確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出的疑義,應當分項核對,直至核對無誤。

  第十五條清稅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jù)清稅情況制作清稅注銷工作報告,提交實施清稅的部門集體審議。

  第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jù)清稅結果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多繳稅款、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主管稅務機關在《清稅申報表》中簽署意見,核準其清稅注銷。

  第十七條清稅注銷應當自稅務機關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對無欠稅、無應繳銷發(fā)票、無在查案件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清稅注銷的,可以不進行清稅,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當場核準清稅注銷。

  第十九條對取得人民法院破產(chǎn)終結裁定書且無欠稅,或雖有欠稅但無法獲得清償且死欠稅款已被核銷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辦理清稅注銷,可以不進行清稅,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核準清稅注銷。

  第二十條核準清稅注銷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取消其已經(jīng)認定的各類稅務資格。

  第二十一條核準清稅注銷后,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出具下列文書,依法送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一)《清稅證明》;

  (二)《稅務事項通知書(跨區(qū)域遷出)》;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chǎn)、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服務部門根據(jù)稅源管理部門的核查意見出具);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區(qū)遷移,在辦理清稅注銷前有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納稅服務部門根據(jù)稅源管理部門的核查意見出具)。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清稅時,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稅注銷程序中止,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一)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fā)票、非法制售或偽造發(fā)票等,需要移交稅務稽查處理的;

  (二)涉嫌避稅,需要實施反避稅調查的;

  (三)已列入風險應對任務計劃或正在進行風險應對以及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調查尚未辦結的;

  (四)納稅人有欠稅未繳納的;

  (五)其他清稅注銷程序中止的情形。

  中止清稅注銷期間,清稅注銷期限暫停計算。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清稅時,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批準其清稅注銷申請,清稅注銷程序終止: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申請終止注銷程序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查無下落,無法實施清稅的;

  (三)其他清稅注銷程序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清稅注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虛假資料騙取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清稅注銷申請,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其他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清稅注銷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企業(yè)簡易注銷登記、長江經(jīng)濟帶納稅人跨區(qū)遷移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的《安徽省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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