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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8-07-28 11:29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fā)[2017]67號         2018-1-9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作為全國第二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為落實好中央關于改革試點的安排部署,進一步搞好試點工作,現(xiàn)將《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保障水資源安全、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戰(zhàn)略需要,對發(fā)揮稅收杠桿調節(jié)作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fā)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任務的重要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全力做好相關改革試點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建立財政、地稅、水行政主管部門齊抓共管,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暢通上下級部門之間、同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xié)調渠道和信息通報渠道,為試點運行提供有效的組織保障。要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加強協(xié)調配合,依法加強征管,切實貫徹落實試點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廣泛宣傳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實施目標和主要內容,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wěn)定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huán)境。要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及時解答涉稅問題,優(yōu)化納稅服務。

  試點實施后,預繳的水資源費由原收費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退還,繳費人欠繳、緩繳或延期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具有水資源費相應征管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額征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經(jīng)費以及水資源節(jié)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fā)支出由同級政府給予充分保障。各地對試點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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