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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07-26 10:15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12-31

  《廈門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經(jīng)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審核備案,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總署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yè)務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guī)定,為做好我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相關稅務管理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離境退稅流程

  (一)退稅物品購買。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的,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銷售發(fā)票,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三)代理機構退稅。離境退稅由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xù)的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nèi)的退稅代理機構統(tǒng)一辦理。境外旅客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jīng)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

  二、關于退稅商店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guī)定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yè),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并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經(jīng)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yè),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頒發(fā)統(tǒng)一的退稅商店標識。退稅商店應當在其經(jīng)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便于境外旅客識別。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退稅商店在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交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沒有注明入境時間的,可以采取查驗入境當日機票(或登機牌)、船票等方式確認境外旅客入境時間。

  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國稅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

  三、關于離境退稅口岸

  按照統(tǒng)籌安排、分步實施的原則,廈門市人民政府首批選擇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五通碼頭作為離境退稅口岸。

  四、關于退稅代理機構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商務局等部門,根據(j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定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為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廈門五通碼頭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服務期限兩年。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退稅口岸隔離區(qū)內(nèi)設置退稅業(yè)務窗口,并在顯著位置懸掛退稅代理機構標識。

  在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退稅代理機構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收取手續(xù)費。

  五、關于退稅結算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為本市離境退稅結算的主管國稅機關。

  六、關于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廈門市首批退稅商店名單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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