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財稅法規(guī) > 正文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07-24 11:23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4-2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然人出租房產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未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7年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項      目征收率(%)備      注出租住宅(含商住兩用)0月租金1600元以內0.5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1月租金30000元以上出租非住宅0月租金1600元以內1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2月租金30000元以上轉租住宅(含商住兩用)0月租金1600元以內0.4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0.8月租金30000元以上轉租非住宅0月租金1600元以內0.8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1.6月租金30000元以上首次轉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1 轉讓其他住房2 


注:“以上”均不含本數(shù),“以內”含本數(shù)。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23日

關于《關于明確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發(fā)布背景

  “營改增”后,為保持政策延續(xù),方便自然人納稅,本公告對自然人出租房產或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納稅人未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且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對部分應稅項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關于核定征收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有權采用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應納稅款。

  自然人出租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5%,對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出租非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1%,對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對自然人轉租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0.4%,對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8%;轉租非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0.8%,對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6%。

  自然人首次轉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轉讓其他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三、執(zhí)行時間如何掌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7年1號公告)于2018年6月1日廢止。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3585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3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實名網(wǎng)站認證 京公網(wǎng)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