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降低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的通知
浙地稅函[2018]112號 2018-4-26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已公開發(fā)布。通知明確,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shù)厣鐣骄べY的3倍降低至2倍。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shù)厣鐣骄?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超過當?shù)厣鐣骄べY2倍的,按當?shù)厣鐣骄べY2倍計算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各局應抓緊時間布置落實,從5月份的征期開始執(zhí)行新的征收標準。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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