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文化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地稅二[1996]18號 1996-1-24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文化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稅務稽查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國稅發(fā)[1995]171號《關于印發(fā)〈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根據(jù)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希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為加強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各地主管稅務局,文化局可視本地實際情況,依據(jù)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和有利控管的原則,制定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并報省地方稅務局、省文化廳備案。
二、各地在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地方稅務局、省文化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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