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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07-03 10:35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18年第5號            2018-06-15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doc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nèi)書立、領受《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芙^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jù)按照不同性質(zhì)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ㄒ唬┵忎N合同:工業(yè),按照購銷金額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購銷金額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購進金額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照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五)財產(chǎn)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比例核定。

 。ň牛┴敭a(chǎn)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ㄊ┘夹g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五條 各市州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合同金額占購銷金額比例、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等進行測算,在省局規(guī)定的幅度內(nèi),細化行業(yè)分類,確定科學合理的比例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具體比例確定后,應報省局備案,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不得變更。

  對采用該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個別企業(yè),各縣市區(qū)稅務局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單獨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規(guī)定的幅度,并報市州稅務局備案。

  第六條 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jù)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七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于納稅期滿15日內(nèi)辦理納稅申報。

  第八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第九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一經(jīng)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不得變更。對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發(fā)現(xiàn)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應及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稅。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售人征繳的印花稅,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外地書立合同時已繳納印花稅的,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匯總金額中扣除該合同金額后,再按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

  第十二條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四條 印花稅違章處罰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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