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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8-06-21 15:58     來源:中國會計網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財規(guī)審[2017]31號               2017-10-27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穩(wěn)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根據《關于穩(wěn)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以及《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辦法》(黑財規(guī)審[2017]2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首次辦理財政票據業(yè)務并申領財政電子票據的開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黑龍江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和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CA證書。

  辦理《黑龍江省財政票據購領證》,應提供黑龍江省財政票據單位基礎信息表和相應證件信息,“黑龍江省財政票據單位基礎信息表”請到黑龍江省財政廳網站(www.hljczt.gov.cn)下載,相應證件信息請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中的第四章第二十條相關要求提供。

  第三條 已辦理過財政票據業(yè)務首次申領財政電子票據的開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CA證書。

  已辦理過黑龍江省政府采購CA證書(Ukey)的開票單位請攜帶CA證書(Ukey)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無CA證書(Ukey)的單位請到黑龍江省財政廳網站(www.hljczt.gov.cn)下載“黑龍江省財政電子票據CA證書制作(變更、注銷)申請表”,填寫相應內容到財政部門辦理相應的CA證書。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開票單位預發(fā)電子票據票號,開票單位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中按順序使用電子票據票號。

  第五條 再次申領財政電子票據,開票單位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票據申領申請,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對其新票據進行預發(fā)電子票據票號,開票單位按順序使用。審核未通過的單位應根據審核結論提交相應材料到財政部門進行現場申領。

  第六條 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提供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開具財政電子票據。使用自有業(yè)務系統(tǒng)的開票單位,可采用調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接口的方式開具財政電子票據。

  第七條 財政電子票據開具后,開票單位應及時通過單位自有業(yè)務系統(tǒng)、短信、電子郵件、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繳款單位或個人送達財政電子票據信息。

  第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黑龍江省財政廳網站(www.hljczt.gov.cn)或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www.chinaebill.com)查驗電子票據信息。

  第九條 財政電子票據開具后如需作廢處理的,應通過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采取紅字沖銷的方式,開具等額的票據沖抵原票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 財政電子票據作為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進行保管。

  第十一條 確實需要紙質票據的繳款單位(人),開票單位應將財政電子票據打印到紙質財政票據上,紙質票據按照紙質檔案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保管。

  第十二條 開票單位和繳款單位進行財政電子票據入賬處理應優(yōu)先選擇采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tǒng)接口的財務管理系統(tǒng),自動獲取、查驗本單位的財政電子票據,生成記賬憑證,并將入賬狀態(tài)反饋黑龍江省財政廳(www.hljczt.gov.cn)或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www.chinaebill.com)。

  第十三條 暫不具備接口入賬的開票單位和繳款單位,應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中打印相應的財政電子票據匯總單,經審核后的財政電子票據匯總單做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并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中記載記賬憑證號及記賬日期進行關聯,并將入賬狀態(tài)反饋黑龍江省財政廳(www.hljczt.gov.cn)或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www.chinaebill.com)。

  第十四條 無法使用財政電子票據記賬的繳款單位,可由開票單位將電子票據打印到紙質財政票據的方式進行入賬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電子票據的開具、傳輸、入賬、歸檔等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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