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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

2018-06-21 15:58     來源:中國會計網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的要求,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修改如下:

  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精神,結合振興遼寧老工業(yè)基地的切實需求,對企業(yè)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千萬元以上的條件做了適當簡化,不再要求必須是自有產權。

  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是針對增值稅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條件、實施程序等內容的規(guī)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情形,取消原實施程序中不受理內容的規(guī)定。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個別文字進行調整,重新公布。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5日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規(guī)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現就遼寧省國稅系統(tǒng)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施機關

  一般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的實施機關為區(qū)縣稅務機關。

  二、實施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三、申請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應當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相符。

  (一)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

  2.在生產經營中,近三年內(含開業(yè)未滿三年情況,下同)無稅務機關已查處的虛開發(fā)票行為情況。

  3.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或提供應稅服務,且設備不含稅單價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不含稅總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連續(xù)12個月內(含未滿12個月情形,下同)實現應稅銷售額在一億元以上,且經常需要開具金額在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單臺(套)設備、合同金額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也可以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同時滿足上述第1、2項,且第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屬于連續(xù)12個月內應稅銷售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應于達標次月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超出期限的,應當按照新屬期重新計算銷售額。

  (二)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

  2.在生產經營中,近三年內無稅務機關已查處的虛開發(fā)票行為情況。

  3.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或提供應稅服務,且設備不含稅單價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不含稅總價在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連續(xù)12個月內實現應稅銷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且經常需要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單臺(套)設備、合同金額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也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同時滿足上述第1、2項,且第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屬于連續(xù)12個月內應稅銷售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應于達標次月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超出期限的,應當按照新屬期重新計算銷售額。

  (三)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以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在生產經營中,近三年內無稅務機關已查處的虛開發(fā)票行為情況。

  同時滿足以上相關條件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僅滿足上述第1項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萬元或一千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另外,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ㄒ唬抖悇招姓S可申請表》;

  (二)根據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不同選擇提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百萬元以上,見附件1)或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十萬元以下,見附件2)(一式兩份);

 。ㄈ┙涋k人身份證件;

 。ㄋ模┪写砣颂岢錾暾埖,需要提交代理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當場查驗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無需報送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實施程序

 。ㄒ唬┥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區(qū)縣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本公告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ǘ┦芾怼ι暾埲颂岢龅纳暾,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抖悇招姓S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ㄈ⿲彶。區(qū)縣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區(qū)縣稅務機關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以上的,需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查驗,同時現場采集相關信息,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查驗情況。

  1.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查驗內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的情況;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

 。2)連續(xù)12個月內銷售額是否達到一億元標準的情況。

 。3)單價在一百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等)。

  上述內容,第(1)項采集且查驗核實后,且第(2)、(3)項中有一項采集且查驗核實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2.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查驗內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的情況;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的情況。

 。2)連續(xù)12個月內銷售額是否達到一千萬元標準的情況。

  (3)單價在十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等)。

  上述內容,第(1)項采集且查驗核實后,且第(2)、(3)項中有一項采集且查驗核實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ㄋ模Q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區(qū)縣稅務機關審批,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同時,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以下的,由區(qū)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十萬元以下)“區(qū)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加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條形印章”(見附件3)及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以上的,由區(qū)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百萬元以上)“區(qū)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手寫注明批準的最高開票限額,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審批期限

  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以上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qū)縣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以下的,在申請受理窗口即時辦理,并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七、后續(xù)管理

  納稅人發(fā)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區(qū)縣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

  本公告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稅務行政許可相關文書樣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百萬元以上).doc

  附件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十萬元以下).doc

  附件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條形印章式樣及規(guī)格.doc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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